原告绍兴迦美******诉被告绍兴万迎******(以下简称:“万迎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诉前引调,后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迎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941124.13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夏**为被告万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万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共计给被告万迎公司供货1201124.13元,尔后双方于2023年1月18日签订《货款清偿协议》,确认被告万迎公司截至当日尚欠951124.13元,并承诺于2023年2月15日前至少付款30万元,尔后每月至少支付30万元,若任意一期不付的,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自拖欠之日起的四倍同期银行贷款...(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