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酒吧门头造型不锈钢包边制作报价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用料型号、规格、结算单价、工程期限及付款方式,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定作,但被告尚*原告定作款1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致成讼。
魏*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含报价单、...(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