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枫丹********(以下简称枫丹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沙******(以下简称金沙公司)、第三人国龙联盟********(以下简称国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枫丹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金沙公司向枫丹公司支付投资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金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枫丹公司与国龙公司及金沙公司于2012年9月签署《电影<人鱼帝国>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三方约定共同投资制作3d电影《人鱼帝国》。之后三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共同签订了《监管协议》,约定三方在浦发银行共同设立户名为金沙公司的三方监管账户。金沙公司预留专用财务章一枚,枫丹公司及国龙公司分别预留公司财务人员李*梅、张爱容的私人印鉴。2012年11月,国龙公司向三方...(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