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曾**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段**、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曾**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段**借款系用于工程项目资金周*,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曾**从未向李*借过钱,且出借款项之前,段**、李*也没有向曾**告知借款一事,接收款项的账户也是由段**实际掌控。事后,曾**也没有认可或者承诺还款。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是李*为了“制造”对其有利的证据,故意使用诱导性语言的结果,曾**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2、一审判决对于借款本金和还款金额的认定错误。首先,2021年2月1日,李*向段**转款220000元。但是,李*在此之前尚欠段**15450元未偿还,扣除该款后,段**实际借款204550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一审法院以2021年2月1日之前的转账系之前的经济往来以及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采信段**、曾**的意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无端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其次,一审法院对曾**于2021年4月5日、5月29日通过工商银行各转款2000元(共计4000元)不认定为还...(本文书还有5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