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陈**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1、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拆除后的被上诉人的亮瓦棚南岩与上诉人后墙壁外沿保持50至60公分的距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结果虽判决拆除被上诉人的亮瓦棚,但仅有20公分的距离,明显解决不了纠纷,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亮瓦棚与上诉人后墙壁保持20公分无依据,且明显显示公平。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的亮瓦棚与被上诉人墙壁保持20公分距离,仍然没有解决对上诉人生活的影响。一审判决的结果仅解决了被上诉人的亮瓦棚不再借力上诉人后墙的问题和散落物不再落入上诉人**楼楼顶问题,但仅有20公分的...(本文书还有4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