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除上诉人对原审查明事实中的“原告以上古塘水库管理权、使用权属于马岭村委,被告西岭村小组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水库非法承包经营为由,”、“根据原告提供的原东乡县人民政府1993年颁发的东乡县水利工程管护范围权属证书记载,本案被告承包合同所涉上古塘水库建于1962年,为小(二)型水库,水库所有权××瑶圩乡水管站,管理权、使用权属于马岭村委会。”有异议,认为村委会对水库发包知情,因水库发包费用用于村小组道路修建,该村小组道路修建和村委会道路修建均是同时进行且均由村委会统一协调进行,水库修建于1962年非1963年,水库使用土地均为村小组所...(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