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郸城县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郸城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19126.8元(按每日总房价款62.1万元的万分之一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2年6月1日,逾期利息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被告以62.1万元的价款将自己开发的位于公园路与*****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按照合同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九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逾期交房,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本文书还有2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