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乌兰察布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其于2009年12月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建行乌兰察布分行从事柜员工作2017年9月30日,建行乌兰察布分行与原乌兰察布市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终止合作,更换其他物业公司更换物业公司后,建行乌兰察布分行既没有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让其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2017年9月30日开始,建行乌兰察布分行继续让王*在其单位上班,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8年9月11日,建行乌兰察布分行口头告知其被解聘近一年来,建行乌兰察布分行既未与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发放工资,并单方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二审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理由不当本案王*提起仲裁,裁决下达后建...(本文书还有3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