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男,1978年11月**日出生,住白银市。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牛**、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寇**与上诉人王*原系夫妻关系,据被上诉人寇**陈述,其与被上诉人牛**之间的借款是在2014年9月25日出具《借条》之前陆陆续续分多次多笔借的,有转账,也有现金,被上诉人寇**对于《借条》上2015年5月1日向被上诉人牛**借...(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