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景业*********(以下简称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柏泰******(以下简称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薛**,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057.5元(即减少40262.5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承接的工程(合同号:景字2018海工第038号),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上诉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上诉人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40262.50元。上诉人认为应付款中扣除该40262.50元。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述40262.50元从应付款中扣除,上诉人认为判决不公,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柏泰公司辩称,原审判...(本文书还有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