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蒋**及第三人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第三人殷*、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7200元,该利息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并请求判决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蒋**辩称,一、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双方没有过任何的联系,涉案的款项...(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