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万***********(以下简称万国公司)诉被告胡*、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汤**立即支付车辆维修费146000元;2.诉讼费由胡*、汤**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1日胡*将车牌号为皖am××××的法拉利轿车开至他公司处维修,并签订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一份,双方确认该车辆维修费用为146000元(不含税价)。嗣后他公司将车辆维修完毕,胡*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结欠146000元的欠款凭证给他公司,后经他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因欠条是胡*签字确认的,汤**系皖am××××法拉利轿车的所有人也是受益人,所以要求胡*、...(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