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苍溪县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溪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四川省某*********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苍溪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立即将租赁的位于苍溪县××工业区××道××号房屋(中小企业孵化园c栋第**层)交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立即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7月8日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暂计算至2024年3月7日为751824.4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股东李**在苍溪成立了被告公司,从2020年7月8日起租赁并开始使用原告位于苍溪县××工业园××道××号房屋(中小企业孵化园c栋第**层),建筑面积2847.82平方米,经营阀门及阀门配件生产。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该处的房屋租金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及以上,按年交...(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