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赵**、覃**、赵**、黄**、农**、韦**、黄**、苏**、许**、黎**、甘**、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2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农**、黄**,被告黄**、农**、韦**、黄**、苏**、许**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农**,被告甘**、黄**,被告赵**兼被告赵**、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因浇注被告赵**、覃**、赵**楼房第**层天面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至残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9325.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方便子女就学,原告夫妻俩于2016年6月携带子女从乡下进城,租住在县农机校。几年来为了三个孩子的学杂费,原告找零工努力挣钱。但不幸的是,2019年8月21日,原告受建房工头黎**之邀到城关镇××古旁屯为村民赵**(儿子赵**)浇注楼房第**层天面,浇注完成后在拆除搅拌机吊机支架过程中,在第**层楼上的用于运送泥浆的传动滑轮突然脱落下坠,砸中正在底层(第**层)作业的原告头部,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被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昏迷几个小时不省人事,由于伤势严重,当天转院至百色市人民医院继续诊治,医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外伤(1.左侧枕叶脑挫裂伤;2.左侧枕部硬膜下血肿;3.左侧枕骨骨折,枕部软组织挫裂伤;4.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2、创伤性湿肺;3、全身多处挫擦伤。经医院行开颅清创手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去颅骨减压术,术后予抗生素预防感染、预防癫痫、止血、营养脑细胞等治疗,于2019年9月5日带药出院。2020年6月23日到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被评定为:1、开颅术后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右上肢单瘫的伤残程度为八...(本文书还有8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