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诉人某某管理所(以下简称某某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管理所(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等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郑*没有证据证明其摔倒的地方在某某公司*等三公司的施工区域范围内,案涉水沟并非施工形成,系在施工前已存在的沟渠,故某某公司*等三公司对该沟渠没有回填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进出菜地的途径除了跨沟之外,还可以通过正常的路面通行,但郑*为自身便利,不顾风险,自愿做出跨沟的危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摔伤与施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后一个月内,某某公司*等三公司要求郑*申请调取案发现场监控...(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