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中王*提交的借条书写于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之上,不合常理,李*虽于该回执右下角处签字,但李*签字时上方并无借条相应内容,经鉴定,借条内容并非李*书写,故该份证据系伪造,原审诉讼系虚假诉讼。李*于2013年入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不存在因承包工程需要垫款而向王*借款的情况,李*收取王*转账的钱款是李*代表某某公司的职务行为。王*此前曾多次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李*提起诉讼又撤诉,本案原审中竟出示借条,原审未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便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侵犯李*的合法权益。现李*举证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王*签署的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开户申请表、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李*与某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李*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王*起诉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等,用于证明其主张。综上,原审判决错误,依据《...(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