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国安********(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陵县恒**********(以下简称恒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通过网络庭审系统在线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恒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付款义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在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豫1421民初****号以及(2021)豫1421民初****号、(2021)豫1421民初****号民事案件中,被上诉人对于本案所主张的利息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其中(2021)豫1421民初****号案件中,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混凝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也维持了这一判决,而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民终****号、(2021)豫14民终****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的利息主张均没有支持。被上诉人本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利息),且被上诉人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本文书还有6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