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公*因与被申请人马**、宁夏某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对《说明》的理解与认定错误。1.2017年12月13日的《说明》载明“注:以上项目的付款最终以电力部门的审计单位审定单为准,以上施工费不含税待算账是扣除税收和2%承兑费用,不含服装费、劳保费”,《说明》仅仅是初步结算对账,并非最终结算结果。2.依据《说明》,在尚未取得电力部门的审计单位审定单之前,仍无法确定项目的最终付款。(1)一审判决依据“结算”字样及宁夏某公*于《说明》形成后的付款来认定《说明》系双方对...(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