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65200元,2024年4月2日至合同解除时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8652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45%上浮50%即年利率5.17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签订时间及合同名称:2020年12月20日,原告...(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