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银行城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城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针对《业务协议》项下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于2024年3月20日全部提前到期;2.判令张**偿还欠款本金190401.52元及截至2024年3月20日产生的利息6631.14元、还款违约金5661.64元;3.判令张**支付自2024年3月21日起,以欠款本金190401.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4.判令张**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银行城中支行将第二项:“判令张**偿还欠款本金190401.52元及截至2024年3月20日产生的利息6631.14元、还款违约金5661.64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张**偿还欠款本金184542元及截至2024年3月20日产生的利息5045.88元、还款违约金4371.7元;”第三项:“判令张**支付自2024年3月21日起,以欠款本金190401.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的诉讼...(本文书还有5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