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大*********(下简称大洲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7日对本案进行在线调查质证。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祖庆、被上诉人大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李**参加调查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洲公司支付陈**劳务工资158063元(未支付工资142299元、误工损失8400元、经济补偿金21670元、隔离费用1400元,减去预支15706元,总共应付为158063元),该债权对大洲公司所有的“大洲100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由大洲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代理人起诉时对陈**工资等的构成计算有误,起诉状和降低诉讼请求的申请书陈**都没有签字确认过。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1年7月25日之前的工资都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每月21670元计算。3.因大洲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陈**要求大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也应当得到支持。
大洲公司答辩称:1.陈**一审代理人是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陈述应视为陈**陈述,陈**无权在二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2.船舶回港后,陈**没有再继续工作,...(本文书还有5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