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公司)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黔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某某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的筑工认字(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2021年6月18日,第三人肖**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第三人肖**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2022年6月9日11时左右,第三人肖**在原告餐饮公司因打扫包房门头摔伤,随后被送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12日,该医院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桡骨远端骨折(右侧);其他诊断:桡骨头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右侧...(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