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国际贸*****为与被告某教育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2023)浙0226民诉前调xxxx号]。诉前登记期间,经被告申请,本院分别委托浙江xx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涉案地板起鼓原因进行鉴定,委托浙江xxx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按照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出具修复方案,委托浙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对上述修复设计方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7月22日,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2024年8月20日,本院对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吕*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1月13日,本院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将案由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国际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某教育科*****向某国际贸*****支付合同款6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向某国际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488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5110.2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教育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某教育科*****(甲方)与某国际贸*****(乙方)就xx国际幼稚园项目签订《pvc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法国洁福品牌pvc地板,工程单价130元/㎡,暂定数量6500㎡,合同总价约845000元,最终结算总金额以实际铺设面积进行决算;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本文书还有7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