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天津市宏**********(以下简称宏建混凝土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及第三人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宏建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91,400.37元,超出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宏建混凝土公司赔偿;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5日,唐**与案外人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原告挂靠远大公司对外经营,并对外以远大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远大公司收取原告服务费及开具发票税费等费用,原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独立经营。2013年9月4日,唐**雇佣的张*在原告以远大公司名义承接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园区》工程工地持震倒棒施...(本文书还有4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