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奎**与被告肖**、张**、鸣**、鸣**、鸣**、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鸣**、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张**、鸣**、鸣**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伪造的《分家协议》无效;2.判令6名被告侵权赔偿88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6名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1700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6日,原告在与被告诉讼过程中,被告拿出有原告签字的形成于1993年7月20日的《分家协议》质证,原告提出自己不知道该《分家协议》,也没有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该《分家...(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