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金诚******诉被告大连海达********(以下简称“大连海达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金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金诚******诉称:2021年9月18月,原告与大连海达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采购)》,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7000吨92号车用汽油(via),单价(含税)为7200元,总金额为50400000元,于2021年9月29日前交付,交付方式为实物交付,买方以船舶运输方式到交付地点提货,交付要求为买方自提,以买方书面确认的装货通知为准。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卖方应支付未按期交付货物...(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