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陈**、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一年期***.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被告共同辩称:二被告尚*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为119213.75元,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99213.75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余的借款本金已偿还、利息已支付。一、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实际应为162500元。二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向原告提出借款150000元,原告提出用二被告尚*的货款抵扣借款80000元,而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7500元利息,当天只转账...(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