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俞*、浙江丰瑞********(以下简称丰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被告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俞*立即返还原告款项430000元,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判令被告丰瑞公司对第一、第二项请求中被告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俞*经人介绍相识,俞*称...(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