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额领取的收入合计4369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薪酬根据岗位、职级不同设计。2017年7月5日劳动合同续订至2022年8月3日。2020年8月11日被告申请辞职。被告工作期间,原告除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外,被告违规领取年薪外奖金、超额领取薪酬。根据2022年银川某局审计结果,核定被告2018年、2019年、2020年应清退多发薪酬318548元、2017年薪外奖金74400元,另外,根据《关于对银川某某有限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处理决定》,扣发2019年30%的绩效44000元,合计43694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3年6月19日,原告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银劳人仲栽字(2023)423号仲裁裁决书,以超过了仲裁时效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无合法理由取得上述财产,应予返还。现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马**辩称,一、原告为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本文书还有6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