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方*、王*、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璘哲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甲,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及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42850.85元;2.要求被告a**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非医保用药、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为1431801.13元[具体包括:医疗费486627.98元、辅助器具费7570.30元、残疾赔偿金356340元(71268元/年×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1268.80元(1688元/月÷30天×378天)、护理费96604.33元(3680元+7800元+2160元+43740元+9180元+16377.97元-2100元+71934元/年÷365天×80天)、营养费5400元(30元/天×180天)、鉴定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元(100元/天×250天)、交通费1000元、完全护理依赖719340元(71934元/年×10年),交强险外按80%主张并扣除被告垫付的18000元及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6...(本文书还有5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