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男,1965年3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12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韦**、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并纠正一审判决事实中“被告张**因向淳祥武,叶*购买房屋缺少资金,让原告出资10万元一起购买房屋”、“房屋的转让需要变更房屋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的认定,正确适用法律,重新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的转让需要变更房屋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据而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一...(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