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20万元,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2020年4月14日,原告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分三笔向被告转账15万;2020年5月2日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欠款。...(本文书还有1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