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联建设********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联建设********称:请求撤销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常山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91922.23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知适用终局裁决的法定条件是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而本案所裁决的赔偿金额919...(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