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需要,于2021年2月1日,从*告处借得现金100000元,当日被告高**、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于2021年4月7日,从*告处借得现金150000元,当日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以上债务均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偿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高**辩称:2021年2月1日,从*告处借得现金100000元是我和刘**一起借的。2021年4月7日,从*。-2-
告处借得现金150000元是我自己借的,...(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