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奥家旺公司与绿宝石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奥家旺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装修项目,提交绿宝石公司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由于奥家旺公司至今未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装修工程项目资料报请绿宝石公司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以及绿宝石公司对未经验收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实,故奥家旺公司提出绿宝石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理,奥家旺公司提...(本文书还有1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