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鲜*实际控制匹凸匹公司(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多伦公司”)及汉通公司情况。
1993年12月,多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汉通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010年左右成为多伦公司持股70%的子公司。
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人鲜*经与时任多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商议,收购了李*某经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多伦公司11.75%股权计4,000万股。2012年11月,多伦公司及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鲜*。2015年6月,多伦公司更名为匹凸匹公司。2016年初,鲜*将所持有的匹凸匹公司11.75%股权转让后,不再担任匹凸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鲜*转让所持有的匹凸匹公司股权时,匹凸匹公司仍持有汉通公司42%股权。2016年下半年匹凸匹公司制作财务报表季报时,鲜*不予配合,导致汉通公司与匹凸匹公司未能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匹凸匹公司与汉通公司一直未能合并财务报表。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事实。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利用担任上市公司多伦公司及其子公司汉通公司...(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