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劳***(以下简称重庆某劳***)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重庆某劳***申请称:申请撤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盛劳人仲案字(2024)第2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仲裁委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是以6165元/月为标准,但在计算被申请人王**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时,认定被申请人王**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被申请人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以5000元/月作为王**的本人工资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