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乙支行”)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由被告李**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37192.54元及利息7224.43元,本息合计544421.37元(计算至2023年9月5日止),并支付2023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3.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处置、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本案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6日,被告与原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53××××366。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50000元,借款期限30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贷款方式为阶段性保证+抵押,抵押担保物为被...(本文书还有4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