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甲系列案件的判决标准,但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却未能严格执行,任意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所得与对应功能、版本、使用范*的正版软件授权费用可以一一对应的客观事实。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功能、使用范*和与其...(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