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确定问题。
福建亿方公司认为,双方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条款》和2012年10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双方无争议的工程价款227850363.4元,对有争议部分,经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核算,均认可工程价款为8134656.19元,合计原告完成工程总价235985019.59元。已付工程款为175216839元,欠付工程款为60768180.59元。利息计算:参照2012年7月17日《补充条款》第5条5.2款、《质量、进度及其他约定》第5.2.10款的约定,结合工程2014年12月5日竣工验收,2016年5月4日移交建设方竣工备案资料等的60天内,发包方应付至合同工程价的90%,即212386517.63元(235985019.59元×90%),剩余款项在结算完毕后(2017年1月12日双方委托完成有争议部分的核算),应支付16518951.37元(235985019.59元×7%)。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4.75%(1-3年)为准。1.***.63元-175216839元=37169678.63元;(2016.7.4-2018.4.9)=635天;37169678.63元×4.75%÷360天/年×635天=311.4251万元;2.(2017.1.12-2018.4.9)=447天;16518951.37元×4.75%÷360天/年×447天=97.4274万元;利息合计4088525元。
大通正大公司认为,案涉合同整体是无效的,但并不必然包含所有条款都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支付条件、结算条件等应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对庭前法庭主持的对账笔录确定的数字(总价款、已付、欠付)无异议,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止时间均无异议但不具备结算条件,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未...(本文书还有7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