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合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7月2日对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李**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1920元由孙**负担。事实和理由:1.李**主张孙**退还270000元的资金组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2023年4月23日对账明细表显示,李**转给孙**276378元,孙**转给李*贵2714**元。(2)(2022)渝...(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