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林**因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天**********(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民终3839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林**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以法定交付条件取代约定交付条件并免除天成公司的逾期交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天成公司应在交房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与房屋测绘报告并在交房时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交付。本案中天成公司通知交房时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林**、林**依约可以拒绝收房并主张天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判决无视合同约定的前述交付条件,以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及视为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认定天成公司通知交房时案涉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并视为交房,而无需承担在此之后的逾期交房责任,属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