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04民初****号判决书,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郑*偿还借款3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所有的车牌为闽a3****的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4月7日...(本文书还有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