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空港街道办事处)、北京临空**********(以下简称临空管委会)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22日,桑**位于原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a区,天柱西路西侧,天马铸造厂后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
桑**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于2017年11月22日强制拆除桑**位于原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a区,天柱西路西侧,天马铸造厂后边3256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桑**系北京市顺义区××镇原×××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建有正房、厢房和耳房。桑**称其在院内开办北京××塑料制品厂,用于生产加工塑料制品等产品。1996年,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北京空港********曾用名)对上述宅院进行拆迁,对桑**进行了房屋、地上物及宅基地的补偿。桑**称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为补偿其经营工厂的损失,提供铸造厂后边东西长45米、南北52米的土地让其建厂房,并提交落款为1997年9月25日的《关于×××拆迁北京××塑料制品厂移地经营生产厂房用地说明》予以证明,说明的内容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于1997年5月拆迁×××村,当时×××村桑**有个生产加工型企业,为首都机场生产加工一次性拖鞋、纸餐盒、机上专用塑料袋、塑料制品等产品。为加快拆迁速度,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经工业区领导同意,双方协商,将生产经营场所迁至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西路西侧,天马铸造厂后边,继续生产经营,占地面积东西长45米、南北长50米”。该说明盖有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公章。空港开发公司...(本文书还有7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