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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等与北京空港********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3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空港街道办事处)、北京临空**********(以下简称临空管委会)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22日,桑**位于原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a区,天柱西路西侧,天马铸造厂后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

    桑**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于2017年11月22日强制拆除桑**位于原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a区,天柱西路西侧,天马铸造厂后边3256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桑**系北京市顺义区××镇原×××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建有正房、厢房和耳房。桑**称其在院内开办北京××塑料制品厂,用于生产加工塑料制品等产品。1996年,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北京空港********曾用名)对上述宅院进行拆迁,对桑**进行了房屋、地上物及宅基地的补偿。桑**称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为补偿其经营工厂的损失,提供铸造厂后边东西长45米、南北52米的土地让其建厂房,并提交落款为1997年9月25日的《关于×××拆迁北京××塑料制品厂移地经营生产厂房用地说明》予以证明,说明的内容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于1997年5月拆迁×××村,当时×××村桑**有个生产加工型企业,为首都机场生产加工一次性拖鞋、纸餐盒、机上专用塑料袋、塑料制品等产品。为加快拆迁速度,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经工业区领导同意,双方协商,将生产经营场所迁至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西路西侧,天马铸造厂后边,继续生产经营,占地面积东西长45米、南北长50米”。该说明盖有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公章。空港开发公司...(本文书还有71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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