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信消费******(以下简称捷信金融公司)与被告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156.7元;2.判令被告支付贷款利息5719.67元(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11156.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1日与捷信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捷信金融公司借款8000元。2019年2月18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捷信金融...(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