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建设*************,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永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七冶建设********(以下简称七冶集团)、七冶建设*************(以下简称七冶集团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永鹏******(以下简称永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永鹏公司为甲方(供方),七冶集团白水华夏购物广场工程项目部为乙方(需方),签订《钢材供需合同》,约定乙方因上述工程需要,向甲方采购钢材...(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