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吴**、吴**与被告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吴**、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1150.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616340元(30817元/年×20年)。3.判令被告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4日晚,被告驾驶×××号小型客车,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大万村菠萝园沿国道223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海口市××区段时,将行人吴**撞到,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驾驶未年审车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吴**死亡,情节恶劣,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死者在事故中的违法过错行为责任相当,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是错误的,被告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系死者配偶,原告吴**、吴**系死者儿子,三人为治疗抢救死者,花费巨额医疗费,家庭经济...(本文书还有4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