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市乐*********(以下简称乐达公司)与被告霍**、被告平原县顺*******(以下简称顺佳公司)、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顺佳公司及被告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93550元;2、判令被告霍**支付违约金18710元;3、判令被告平原县顺*******、张**对以上第一、二两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24日,原告乐达公司与被告霍**、顺佳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霍**向乐达公司购买欧曼汽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318000元,霍**支付首期车款后,剩余车款向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乐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日,乐达公司、霍**、顺佳公司、张**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反担保协议...(本文书还有3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