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男,45岁,汉族,包**,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梳子铺芙蓉塘村3组,现住桂林市。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谢(如生)桂、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谢(如生)桂*秦**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部分重要事实认定错误。(一)被上诉人谢(如生)桂不是在房屋外墙抹灰过程中跌落受伤。据上诉人了解,当日上午,系被上诉人饮酒后,精神恍惚,从**楼跌落受伤,该事实有在场工友等为证,与“外墙抹灰”完全无关系。被上诉人秦(如生)桂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施工需注意安全,却工前饮酒,毫无安全意识,自身过错责任明显,在责...(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