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追加黄**、肖**、蒋**、张*、黄**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肖**、张*、蒋**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返还款项13620.98元;2.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40862.94元;3.被告黄**、张*、肖**、黄**、蒋**对被告某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5日购买了某某公司的1...(本文书还有2967字未显示)